南充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南充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充市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工作者和优秀科技创新成果(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奖包括“南充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南充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两大奖项。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为一届。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创造的方针。
第六条 维护市科技创新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违规干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充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市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南充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创新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设立科技创新类奖项。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连续在南充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满两年以上;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完成人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在科技创新上取得巨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
2.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我市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3.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创新,其创新成果具有独创性或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其成果转化促进了产业优化升级、结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并对推动南充经济发展具有巨大或突出贡献。
4.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在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民生等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其成果具有独创性或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产生了巨大或者特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以下科技创新成果(项目)及相关单位、个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对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性发现,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且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或突破,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时间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完成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软科学成果,其研究成果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在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空缺) 。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届授奖总数不得超过申报总数的50%。一等奖原则上为3-6项(不超过授奖总数15%),二等奖原则上为6-12项(不超过授奖总数的35%)。
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按提名书填写的先后顺序依次取前10名完成人)、单位不超过7个(按提名书填写的先后顺序依次取前7个完成单位);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按提名书填写的先后顺序依次取前8名完成人)、单位不超过6个(按提名书填写的先后顺序依次取前6个完成单位);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按提名书填写的先后顺序依次取前6名完成人)、单位不超过5个(按提名书填写的先后顺序依次取前5个完成单位)。
第三章 提名、申报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奖由下列单位提名: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南充驻军(武警)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提名资格的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同一行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联名提名。
第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提名单位、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对被提名人提出提名意见。
第十八条 曾经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杰出(突出)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个人不再提名为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候选人。
第十九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客观真实地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
市科技创新奖申报材料应当提供正规的科技查新报告、客观的评价材料、真实的知识产权材料、应用证明材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等附件资料。
第二十条 曾经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市科技创新成果奖的科技创新成果(项目)不得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曾经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市科技创新成果奖的科技创新成果(项目)的核心(主要)技术不得再作为核心(主要)技术支撑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届市科技创新奖中重复申报。
第二十二条 同一届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中同一个人只能作为一个申报成果(项目)的排名前六的完成人参与申报。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申报市科技创新奖。
第二十四条 提名、申报材料一经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不得再作更改。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成果(项目),该候选人、成果(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名、申报,提名、申报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名、申报市科技创新奖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候选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成果(项目)进行公告。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成果(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七条 市奖励委员会设委员9-15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奖励委员会按市科技创新奖的届数成立,新一届市奖励委员会成立时,上一届市奖励委员会自动撤销。
第二十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对市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提出完善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四)解决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设委员9-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评审委员会按市科技创新奖的届数成立,新一届市评审委员会成立时,上一届市评审委员会自动撤销。
第三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和考察核实情况,评审确定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拟奖励人选;
(二)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评审确定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拟奖名单;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信息、农业农村、医卫健康、社会发展与软科学四个专业评审组,每组成员7—11人,原则上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成果(项目)的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
为保障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客观、公正,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一定比例的市外专家参与专业评审组。原则上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市外专家担任、副组长由市内专家担任。
第三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修订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对本专业评审组的申报成果(项目)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初评,评审出一、二、三等奖推荐成果(项目),初评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三)对本专业评审组有异议的项目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四)对完善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奖励委员会、市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每次评审会议、表决会议均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进行研究提出评审意见。对市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成果(项目)进行现场评审打分,统分时按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的方法,原则上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拟奖成果(项目)。
第三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评委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拟奖人选、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拟奖成果(项目)。原则上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确定拟奖结果。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决同意为通过。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票决同意为通过。
市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最多投2轮。当第一轮投票表决结果未使用完当届授奖名额时,可在剩余授奖名额内,对第一轮表决未通过的候选人、成果(项目)再投票表决一次。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成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原则上不得作为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如确有需要,当评审到该候选人、成果(项目)时,该评委应当回避,不参加打分和投票,该评委也不计入该项目的打分和投票总人数。
第三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申报成果(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出来的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拟奖人选和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拟奖成果(项目)进行考察核实。
考察核实时,如果发现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拟奖人选,有不适合授奖的现象与事项,将考察情况报市奖励委员会,取消其授奖资格,该授奖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考察核实时,如果发现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拟奖成果(项目),有不适合授奖的现象与事项,将考察情况报市奖励委员会,取消其授奖资格,该一等奖授奖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考察核实时,如果发现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拟奖成果(项目),符合授奖条件,但不适合授予一等奖,将考察情况报市奖励委员会,取消该成果(项目)一等奖授奖资格,由市奖励委员会决定其授奖等级,该决定授予的等级不受原名额限制。该一等奖授奖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第三十九条 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拟奖人选和市创新成果奖拟奖成果(项目),由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南充日报》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成果(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拟奖人选,经调查核实确实不适合授奖的,取消其授奖资格,该授奖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第四十一条 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拟奖成果(项目),经调查核实确实不适合授奖的,取消其授奖资格,该授奖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第四十二条 经公示的拟奖人选、单位及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放弃授奖资格。如要放弃授奖资格,应由提名单位、提名人以书面方式向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放弃授奖的,放弃后所产生的空缺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第四十三条 市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市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根据公示情况和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考察核实情况,研究确定授奖结果。
第五章 批准与授奖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市奖励委员会确定的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获奖人选、市科技创新成果奖获奖成果(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文对市科技创新奖获得者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每届市科技创新奖报市政府批准后,召开全市科技创新大会表扬当届市科技创新奖获得者。
第四十七条 提高市科技创新奖获奖人员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优秀科技工作者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大力宣传市科技创新奖获奖人员及其事迹和获奖的优秀科技创新成果(项目)。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南充市志。市科技创新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先评优、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对市科技创新奖获奖人员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在政策、项目、人才、资金、平台等要素保障上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技创新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当届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市奖励委员会审核,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提名单位和提名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提名单位和个人骗取市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市科技创新奖获奖人选、成果(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